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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设立规范的标志牌,注明竣工时间、面积、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规划部门在审批报建时,应当严格监管。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为人民防空工程围护结构外侧三米内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保护区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三)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 (四)在战时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五)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 (六)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五章 通信和警报 第四十条 人民防空通信网的建设和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电信、移动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所需的线(电)路、频率,战时无偿提供。 敷设和安装人民防空通信线缆、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 邮政、电信、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防空通信警报传递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拆迁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应当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每年进行一次,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