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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十八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三)为营运车辆招揽业务;

  (四)散发广告宣传品;

  (五)三轮车、人力车载客经营;

  (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招揽顾客;

  (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八)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站区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站区办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经教育即时改正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站区办对超出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站区办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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