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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农委 市卫生局 2011年6月) 为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2号)和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重金属污染是在长期的矿产开采、加工以及工业化过程中累积形成的,具有长期性、累积性、隐蔽性、潜伏性等特点。近年来,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重金属污染问题逐渐显露,省内外陆续发生的重金属污染事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尤其是儿童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涉及重金属行业仍将保持增长态势,由此带来的重金属污染压力将持续增大。重金属污染隐患的长期存在,将严重制约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的理念,切实担负起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责任,全力以赴,重拳治污,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让群众远离重金属污染危害。 二、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严格重金属行业环境准入,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我市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重点防控区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防控行业是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等;重点防控企业是环境危害风险较大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三)工作目标。在进一步核查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的基础上,突出治旧控新、源头预防、综合推进。近期实现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努力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到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历史遗留问题初步得到解决,重点防控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重点防控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高,全市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与重金属相关的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以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坚决淘汰涉及重金属企业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淘汰的落后产能禁止向其他地区转移。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与重金属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实施更严格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告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区县执行情况,促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实现涉及重金属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涉及重金属生产企业的节能、环保、安全、土地使用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涉及重金属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重金属冶炼业等项目的核准(备案)由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一律不得审批。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并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实施涉及重金属产业准入公告制度,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试行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防控区域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域环境准入政策。对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