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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工作满意度目标。包括领导满意度,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3个二级指标,分值和权重另行计算。

  

第三章 过程监管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分解和责任落实。责任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逐项进行分解细化,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时序进度、工作质量、预期效果和成本控制等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到各职能处室和责任人。建立和完善责任体系、公示制度和奖惩机制,保证绩效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优化。责任部门要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运行机制、畅通的协调机制和快速的反馈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责任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强化职能监督、效能监察和审计监督;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督查,将过程监督的结果纳入绩效评估体系。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主体:

  (一)内部评估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包括主管部门和政府设立的专门评估机构。

  (二)外部评估主体。邀请社会团体、舆论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有关专家学者或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对政府部门进行绩效评估。随机选取公众代表、服务对象,通过社会满意度调查采集对政府部门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方法。坚持工作考核、公众评议和督促检查相结合,分值分别为60分、30分和10分。

  (一)工作考核。负责对部门的职能工作指标、管理工作指标、创新工作指标进行考核,具体包括制定评估计划、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三个步骤。

  制定评估计划(权重为5%)。被评估部门根据年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绩效目标,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确定细化的工作目标、权重和分值,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作为年度部门绩效评估的依据。

  日常评估(权重为15%)。被评估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并于7月底和翌年1月10日前,将绩效评估情况书面报送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终评估(权重为80%)。从每年12月下旬开始,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被评估部门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逐项评估,于翌年1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

  (二)公众评议。由省统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负责对被评估部门的公众满意度目标进行考核,包括领导满意度、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公众满意度3个二级指标,主要采用领导评价和民意调查的方式进行。领导评价占30%,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对部门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民意调查具体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分别占40%和30%,采取分类别、多层次、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

  (三)督促检查。主要是对被评估部门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实施,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参加。督促检查的内容根据每年的绩效目标确定,主要通过专项督查、重点项目跟踪督查、举报投诉查处等方式实施。督促检查实行查实扣分制,扣满10分为止。

  第十六条  考评总分计算:

  年终评估得分=工作得分×50%+管理工作得分×30%+创新创优得分×20%

  工作考核得分=(制定评估计划得分×5%+半年评估得分×15%+年终评估得分×80%)×60%

  公众评议得分=(领导评价得分×30%+民意调查得分×70%)×30%

  最终评估得分=工作考核得分+公众评议得分+督促检查所扣剩余分(0-10分)

  第十七条  考评等次确定。

  确定考评等次按社会管理和执法监督、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两大类分别进行。

  部门考评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诫勉4个等次,依据最终评估得分确定。

  对单项指标成绩突出的部门、得分排序进步较大的部门,设立若干单项奖。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运用:

  (一)对绩效评估确定为“优秀”、“良好”、“达标”和“诫勉”的部门,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分别为20%、18%、15%和12%。

  (二)对绩效评估确定为“优秀”的部门,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结果作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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