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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7-14
【实施时间】 2011-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1〕76号)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1号)和《农业部关于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1〕1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切实做好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有关规定,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渔民切身利益,维护渔区稳定,确保渔港渔船安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法,强化监管,确保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我市顺利实施,保障我市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管理目标和原则

  (一)管理目标。休渔期间,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封存、证件集中,按要求全部休渔;落实防火、防潮、防风暴灾害措施,确保渔港渔船安全;加强渔政执法管理,确保无违规捕捞现象。

  (二)管理原则。伏季休渔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伏季休渔类型和时间

  (一)休渔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海洋渔业作业类型。

  (二)休渔时间。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为每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休渔时间由农业部规定,若有变化,由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我市范围内公布)。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机制建设

  我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滨海新区及其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市渔业主管部门与滨海新区及其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签订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责任状,明确各自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公安、边防、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搞好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等日常工作。滨海新区及其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组织,具体组织协调本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以每年5月渔业法律宣传月为契机,做好海洋伏季休渔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深入到渔区、渔港、渔船和渔民家中,广泛深入宣传教育,让社会各界认可和支持海洋渔业船舶标识专项整治和海洋伏季休渔工作。

  六、管理内容和方式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采取陆地监督管理和海上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规范渔船管理、维护作业秩序、保证安全生产、促进海洋生态平衡为目标,重点开展60马力以上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工作。

  (一)陆地监督管理。

  1.加强渔港管理。每年伏季休渔期开始前,所有休渔渔船要停港休渔。休渔期间,渔具要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具备条件的渔船,要实行船网分离,集中存放渔网等渔具。

  2.控制渔需物资。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

  3.明确管理责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地区休渔渔船及外省市停靠渔船分别登记造册,注明停泊地点或渔业生产海域,全面掌握渔船情况。

  4. 严格渔港签证制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明确管理责任人,把好港口关,严格签证制度,及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防止海洋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违规出海生产;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5. 加强水产品市场监管。渔政机构要联合工商部门,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控制海洋水产品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

  6. 加强纳水泵站管理。伏季休渔期开始前,开展联合检查,纳水单位要设置防护网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纳水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害。

  (二)海上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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