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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高[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1-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部分高职院校有关专业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三)各高职院校要开展院校之间的专业建设交流与合作,与国家、省级示范性建设院校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与实施展开学习、交流活动。

  

  (四)各高职院校要进一步更新课程建设理念,提高教师的课程开发能力,加大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重构力度,深入开展课程教学模式、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改革。

  

  (五)各高职院校要提高对人才培养方案在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中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与监控工作,要依据学校、区域、专业、校企合作的特色,构建富有学校自身特色和可实施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严格执行。兼职教师的建设和课程教学任务必须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对课程整体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确定需要由兼职教师任教的课程,并严格实施,避免在兼职教师安排上的随意性,保障人才的培养质量。

  

  (六)各高职院校要对自身专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加快整改,我厅将形成抽查制度,对各高职院校的专业建设进行不定期抽查。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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