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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保障措施

  

  (十)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按照“政府领导、人行推动、各方参与”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成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可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农工委、金融办、财政、农业、林业、人民银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负责试验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重点攻关、解决疑难、督察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负责试验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如当地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则由本级政府确定办公室。

  

  (十一)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具体、措施到位、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人民银行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并定期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农金融机构支农业务的绩效考核。

  

  (十二)健全制度,确保安全。人民银行按照“信息安全、保护隐私、授权查询”的原则,加强对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完善信息采集、查询使用、安全管理、异议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信息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农村经济主体信息权益,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十三)部门协调,加强沟通。各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参与单位加强信息交流,定期会商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的指导督促,对工作瓶颈和综合性问题集中力量加以解决;要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向上级领导小组和同级政府的汇报,并及时向成员部门和单位反馈动态信息。

  

  试点以外地区可在前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开展工作,不断丰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为金融资源流入农村地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不断推动四川省“三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四川省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办法

  

  附件:

  
四川省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化、流程化的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信用村、信用乡(镇)评选创建机制,推动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加快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上台阶的意见》(川委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农户”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的农户;“信用村”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村;“信用乡(镇)”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乡(镇)。

  

  第三条  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自主申报、逐级审核、公示表彰、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分级确定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机构。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坚持“政府领导、人行推动、涉农政府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原则。县级审定工作直接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乡(镇)、村成立相应的评定小组,在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未设立人民银行县支行的地区,由本级政府确定)负责协调采集农村信用信息,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进行等级评定并上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乡(镇)评定小组办公室由乡(镇)政府自行确定,负责评定信用农户和初评信用村,并上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信用农户评定标准。按照《四川省农户信用评分参考标准》(附后),由四川省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自动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优秀、良好、一般三级信用农户所需达到的分值标准。

  

  第七条  信用村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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