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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省教育厅:负责开展质量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重点加强高等院校与质量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指导专业院校积极探索开设质量管理、标准化等相关课程,培养质量管理专业人才。 6.省农牧厅、省林业厅:负责全面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保证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以国家优质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成果,推广应用优质出口农产品标准,加快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牌农林产品。加强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林业建设标准和规范,建立营造林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工程质量评价机制,实施科学管理,确保林业工程质量。 7.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将质量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行业质量振兴规划,制定实施扶持名优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依靠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大力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和新产品研发,加快科技进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8.省科技厅:负责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不断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向产业化转化。 9.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推进质量振兴政策经费保障工作,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食品、药品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和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及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标准。 11.省环保厅:负责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制定完善各类环评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 12.省安监局:负责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强对高危行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管,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3.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会同省质监局积极探索建立质量指标评价体系,逐步将重要质量指标纳入统计范围,收集质量信息数据,开展质量竞争力测评。 14.省商务厅、省旅游局:按照国家相关服务质量标准要求,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二)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58号)要求,积极推进质量振兴,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分解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工作措施,抓紧抓好实施。 (三)根据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本部门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并对阶段性工作和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四)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按时参加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认真完成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各地政府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步骤和措施。 (三)组织召开本地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四)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