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政府1999年6月13日印发的《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宁政发〔1999〕122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委托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一)住建部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中2级以上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第三条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主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相关专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由持有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完成,其中外省甲级设计单位承接我市初步设计业务,应办理核验资格(资质)手续。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双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初步设计文件由多家设计单位联合编制的,应明确由一家设计单位进行牵头。

  

  第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书、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批准文件。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初步设计文件质量。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

  

  第八条  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由中方或中、外两方设计机构合作编制完成,并执行国内有关技术规范、规程。

  

  中、外设计机构应当按合作设计协议书分工承担各自的技术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主审部门,同时将初步设计文件的有关专业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分别送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时,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文;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项目涉及的专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建设情况;

  

  (二)设计单位介绍项目的总图布置、交通组织、管网综合及各专业设计;

  

  (三)各专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四)各专业专家提出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五)主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使用功能确定的其他参加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意见;

  

  (六)主审部门根据各方面审查意见形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主审部门的审查结论,修改、调整初步设计文件,并将调整后的文字说明或图纸报主审部门审批。主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文件经主审部门批准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凡涉及调整总平面布置、改变使用功能、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审部门责令重新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一)不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的;

  

  (二)编制深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存在技术性错误的。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情况。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