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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暂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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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市食药监局委托、授权、指定管理的机构、事项。

  

  (三)行政处罚方面

  

  1、市食药监局负责: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与考评全市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稽查业务工作,负责全市稽查信息统计、上报、分析工作。

  

  (2)依法查处市食药监局日常监管范围内的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市食药监局认为有必要从区县食药监局提办的各类案件。

  

  (3)组织对上级部门指定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办重大、疑难及复杂的案件。

  

  2、区县食药监局负责:

  

  (1)依法查处辖区内市食药监局负责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以外的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上级部门指定查处的案件。

  

  (2)结合工作实际,依法整顿和规范本辖区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餐饮服务环节的有关事项

  

  1、市食药监局负责:

  

  (1)制订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市以上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应由市食药监局组织协调及上级交办的餐饮服务环节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区县食药监局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

  

  (4)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5)组织实施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6)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

  

  2、区县食药监局负责:

  

  (1)配合市食药监局做好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落实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3)本辖区及上级交办的举报、投诉、信访等的核实、处理、答复。

  

  (4)本辖区和上级交办的餐饮服务环节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5)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具体实施。

  

  (6)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定期通报本地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

  

  三、其他

  

  (一)市食药监局监管的行政相对人名单由市食药监局另行发文明确,并根据相关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二)国家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规出台前,由市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各区县食药监局开展保健食品监管工作。

  

  (三)化妆品监管由市食药监局组织区县食药监局按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关于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此暂行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做出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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