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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 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报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睦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六、未列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方可按本《实施意见》自行开展试点,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