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农字[2011]70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林场卫生院(医院)服务能力调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林场卫生院(医院)服务能力调查的通知

  (内卫农字〔2011〕700号)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卫生局:

  

  为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卫生服务现状,研究制定加强林场卫生院(医院)发展政策。经研究决定,开展林场卫生院(医院)卫生服务能力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查对象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所有的林场卫生院或具有卫生院职能的医院(不含二级以上医院)为调查对象。

  

  二、调查内容

  

  1.基础设施情况。主要了解各类卫生机构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时间、建筑物形式(楼房、平房)等;

  

  2.专业设备情况。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的主要设备配置情况,是否达到《配置标准》,及交通工具的配置情况等;

  

  3.人员配置情况。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数量、技术职称、专业学历等;

  

  4.基本服务情况。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开展服务的业务量、主要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等;

  

  5.经营管理情况。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的财政补助、业务收支、资产负债等。

  

  所有调查数据均填写2010年数据。

  

  三、实施要求

  

  盟市卫生局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认真负责,积极组织实施调查工作。采取普遍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统计年报资料,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同时要撰写调查报告,将原始调查表和相关资料以及调查报告于2011年7月30日报送卫生厅农卫处。

  

  联 系 人:王 瑾

  

  联系电话:0471-6944128

  

  邮箱:wangjin2008gl@163.com

  

  附件:林场卫生院(医院)服务能力调查表(略)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