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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1]811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六村牛洋弄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六村牛洋弄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1〕811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置鄞州区咸祥镇六村牛洋弄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请示》(甬土资〔2011〕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象山港大桥等重点工程建设和城镇建设的需要,同意新设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六村牛洋弄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1个,暂定开采规模45万吨/年,暂定出让年限4年6个月,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值: x:3282759,y:41379240。

  

  二、拟设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整体“净采矿权”有偿出让。

  

  三、新设采矿权位于《鄞州区矿产资源规划》限采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要与受让人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规定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其创建市级绿色矿山。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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