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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全额赔偿。 十三、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建立信息比对制度,实现失业人员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应缴医疗保险费和就业等相关业务信息的联动,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时享受到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四、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农民工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 十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于2011年6月30日前患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2011年7月1日后患病就医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对于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院,7月1日后出院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