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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加强福建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管理规范性,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中药生产加工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中药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用药需求,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福建省经贸委《省级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闽经贸计财〔2011〕3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是指我省为促进中药生产发展,由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省经贸委是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简称申报指南),受理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项目申报,提出项目资助计划,经审核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必须是已在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等许可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药工商企业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中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福建省医药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品和技术水平先进,对促进我省中药生产和中药产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能起积极引导作用; (三)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且运行管理规范,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必须按规定报送医药统计报表; (五)项目必须符合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 (六)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重点扶持的项目 (一)重点中药生产企业(含中药饮片生产)的关键技术研究、新工艺应用及成果推广; (二)中成药品种(传统中成药二次开发)的产业化; (三)中药生产、技术、信息、供应保障服务平台建设; (四)重点中药品种主要原料产业基地建设; (五)购买或转让的中成药新药产业化。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预算要求和省经贸委专项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省中药生产扶持项目申报的具体事项。 (二)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项目单位(企业)的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三)申请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资金申请,情节严重在省直有关管理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县(市)政府、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和省属项目的省级主管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必须按照申报指南有关条件,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盖章,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推荐意见。 (四)省经贸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资金申请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并制订专家评审方案。 (五)省经贸委负责安排中药生产扶持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通过省经贸委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审结果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组织进行核实,经复审无异议后再下达;对确有问题未列入资金扶持的项目,由省经贸委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被列入扶持项目通知”,同时抄送推荐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