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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11]681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腹膜透析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腹膜透析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681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腹膜透析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5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区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进腹膜透析工作是党和国家关注民生的重大惠民举措,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于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和部署,统筹安排辖区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腹膜透析工作。

  

  二、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作为卫生部腹膜透析培训示范中心,要充分发挥中心的技术指导和示范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区域内的腹膜透析规范化培训工作,并为拟开展腹膜透析工作的医疗机构提供现场培训和指导。要严格按照《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和卫生部有关培训要求,建立培训制度,制订培训方案,合理安排师资,加强培训管理与考核,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要在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协助自治区肾病学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完善腹膜透析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腹膜透析技术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做好分析评估,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提高腹膜透析医疗服务能力、扩大腹膜透析覆盖面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工作,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此项工作,促进腹膜透析技术的临床应用,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就近治疗的需求。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安排盟市、旗县级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到示范中心进行培训、进修,切实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服务能力。

  

  自治区卫生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腹膜透析技术培训工作,培训通知另行下发。

  

  联 系 人:宝 洁

  

  联系电话:0471-6957817(传真)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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