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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教[201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的通知

  (湘价教〔2011〕119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秩序,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决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3月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对全省委托培养和自费研究生实行专业分类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结构,保持研究生收费水平基本稳定。从今年秋季起,全省委培和自费研究生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重新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维持我省研究生收费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各高等院校根据学校招生情况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降幅不得超过20%。各高等院校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省物价局备案,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各有关院校过去已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研究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分类收费管理。今后凡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增研究生培养专业,须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套用附表中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已经批复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可对委培和自费研究生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但学分制收费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收费总额。

  

  四、研究生收费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各校应严格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除本通知规定外,不得另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高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违规收费,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

  

  五、各高等学校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六、本通知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表1:湖南省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略)

  

  附件2: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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