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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1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11〕112号)


  

  省畜牧水产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0〕82号)试行期已满,兽医资格考试试行收费标准基本满足考试需要,考生无不良反映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湘价费〔2009〕6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是指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为取得兽医执业资格而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所缴纳的费用。其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的执收单位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开展本地区的组考工作。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宣传发动、资格审核、印制准考证、试卷保管运送、考务人员培训、监考等相关工作;参考人数不满300人的市州不开设考场,主要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报名、发放准考证及合格证等工作;设考场的市州除开展不设考场市州的工作外,还开展试卷保密、场地租赁、监考、租用仪器设备等工作。

  

  三、收费标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共四科,含每人每科上缴国家20元、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20元,其他用于市州宣传发动、组织报名15 元,组考15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

  

  四、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不得强制参加上述考试,按《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第170号)的规定进行登记。

  

  五、你局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到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办理《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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