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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1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信用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信用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11〕113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信用信息检索费、复印费、邮寄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和《湖南省政府公开信息收费管理办法》(湘财综〔2010〕28号)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局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收取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复印费和邮寄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

  

  1、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为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由你局提供检索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弥补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及基础数据库网络平台建设等工作费用的开支。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检索需求,可自愿选择附表所列检索方式,并按规定的相应收费标准缴纳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3、你局收取企业信息检索费后,必须提供相应查询服务,出具查询报告或网页查询结果等。

  

  4、对查询企业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年检年度等基础信息要免费检索,不得收取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员单位实行免费共享查询,不得收取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

  

  二、企业信用信息复印费

  

  1、企业信用信息复印费为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提供二份及以上查询报告的纸质复印件服务时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弥补复印企业信用信息的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

  

  2、企业信用信息复印费a4纸每张1元,a3纸每张1.5元。

  

  三、公民信息邮寄费

  

  1、公民信息邮寄费为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邮寄手段传送企业信用信息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支付邮政资费开支。

  

  2、公民信息邮寄费按国家规定邮政资费标准执行。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与再就业对象、农民工转移安置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相关费用。

  

  五、你局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配备收费员,建立完整的收费台账和财务管理制度;到省财政厅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项目及标准表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表:

  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项目及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单个企业单项信息检索费

每项

5

 

单个企业全部信息检索费

每户

40

 

市场主体名称批量检索费

每100户

20

含磁盘、光盘刻录费。

月费制检索费

每月

350

每月内可查询企业全项信用信息20户。

季费制检索费

每季

900

每季内可查询企业全项信用信息100户

年费制检索费

每年

2800

每年内可查询企业全项信用信息4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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