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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函〔2011〕71号)


  

  省高速广信联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期限延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核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收费,应坚持服务有偿原则,符合《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并与网络成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责任,依约履行义务。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禁止不服务只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

  

  二、高速公路联网服务内容包括: 1、建设、运营、升级、改造、维护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机电系统;2、负责按交通部标准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密钥管理系统,提供机电系统联网的检验、测试、认证服务;3、为高速公路提供统一结算、相关票据及资金拆分、通行ic卡服务;4、建设、运营、推广省内高速公路电子支付卡、专用缴费卡、不停车收费系统;5、负责建设、运营、推广全省高速公路信息服务平台等。

  

  三、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属特定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按照维持正常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核定。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标准为:以通行费收入为基数,按现金收入0.7%、非现金收入2%的标准收取,在清分时扣除。收费收入应专款用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四、你公司应本着“高效、节约、精简”的原则,努力降低各项建设、管理成本。项目建设完成后,需将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设工程结算、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报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五、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本批复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六、本批复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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