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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复[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2
【实施时间】 2011-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1〕40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委、卫生厅:

  省环保厅《关于审批江苏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请示》(苏环办〔2011〕17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省环保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严格重金属行业环境准入,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保障我省生态环境安全。

  三、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落实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并建立完善考核体系,按年度检查考核,切实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省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省环保厅会同省各有关部门认真制订考核办法,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提高规划实施水平。

  四、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隐蔽性和潜伏性,易通过食物链富集,对人体危害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事关我省的可持续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让人民群众远离重金属污染危害。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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