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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1-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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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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