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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发布后两年内将业务收入指标权重逐步降低至45%,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逐步提高至45%。 第十六条 省级协会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