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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会协[20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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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发布后两年内将业务收入指标权重逐步降低至45%,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逐步提高至45%。

  

  第十六条  省级协会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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