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 突水量预测和实际突水量的估算。 5.2.1.8 矿井主要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 b) 地表水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 c) 老空水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 d) 断层水、陷落柱水、钻孔水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 5.2.1.9 矿井主要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采掘工作面水害的预测预报; b) 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 c) 地表水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 d) 老空水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 e) 断层水、陷落柱水、钻孔水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 5.2.1.10 煤矿探放水钻机的安全使用 a) 煤矿探放水钻机的类型、基本原理和技术要求; b) 钻探操作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c) 钻探质量的控制及钻探事故的防治。 5.2.1.11 钻孔套管的固定和封孔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钻孔孔口管的要求和固定方法; b) 井下钻孔水位的观测方法; c) 探放水钻孔的封孔技术。 5.2.1.12 水害应急救援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水害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出现透水征兆时紧急撤人措施、逃生路线、培训、演练等; b) 发生水害事故后采取的主要措施; c) 发生水害事故被困后的自救措施。 5.2.1.13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职业病、职业危害及其防范措施,职业禁忌症; b)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5.2.1.14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识别。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煤矿探放水相关仪器设备的安全标志及其识别; b) 煤矿探放水工安全防护相关仪器设备的安全标志及其识别。 5.2.1.15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基本知识; b) 井下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避灾方法。 5.2.2 实际操作技能 5.2.2.1 煤矿探放水钻机及相关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煤矿探放水钻机的使用、维护及常见故障的处理; b) 泥浆泵、注浆泵、潜水泵等设备的使用、维护及常见故障的处理; c) 甲烷检测仪的使用。 5.2.2.2 自救器的使用与创伤急救训练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自救器的使用训练; b) 创伤急救训练。 5.3 复审培训内容 5.3.1 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5.3.2 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3 有关煤矿探放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4 水害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5.4 培训学时安排 5.4.1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90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宜符合表1的规定。 5.4.2 复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煤矿探放水工培训学时安排
表2 煤矿探放水工复审培训学时安排
6 考核要求 6.1 考核办法 6.1.1 考核的分类和范围 6.1.1.1 煤矿探放水工考核分为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6.1.1.2 煤矿探放水工的考核范围应符合本标准6.2的规定。 6.1.2 考核方式 6.1.2.1 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核方式应为计算机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 6.1.2.2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方式应以实际操作为主。满分为100分。 6.1.2.3 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为合格。两部分考核均合格者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6.1.3 考核内容的层次和比重 6.1.3.1 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核内容分为了解、掌握、熟练掌握三个层次,按20%、30%、50%的比重进行考核。 6.1.3.2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分为掌握、熟练掌握两个层次,按30%、70%的比重进行考核。 6.2 考核要点 6.2.1 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 6.2.1.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了解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b) 掌握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c) 了解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