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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三)对绩效评估确定为“优秀”和“良好”的部门,根据考评等次和不同职务级别对领导班子及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性年度奖励。

  (四)对绩效评估确定为“诫勉”的部门,其主要领导向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连续两年被确定为“诫勉”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违规决策、执行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以及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分析和反馈评估结果。建立绩效评估结果综合分析机制,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要认真分析研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薄弱环节和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建立情况反馈制度,部门绩效管理最终评估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如实反馈给被评估部门,督促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被评估部门要对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反馈的绩效目标考核情况、公众评议结果及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持续改进工作的良性机制。被评估部门的整改措施要书面上报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作为翌年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改进和提升绩效管理。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绩效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绩效管理工作。完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创新过程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提升管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改进绩效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成立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省监察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成立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

职能

工作

目标

50%

重点工作

40%

根据省政府年度

重点工作确定

根据工作重要

程度确定

常规工作

40%

部门根据“三定”规定

主要职能自行确定

根据工作重要

程度确定

其他工作

20%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

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

工作任务确定

根据工作重要

程度确定

管理

工作

目标

30%

依法行政

40%

依法履行职责

15%

科学民主决策

15%

加强制度建设

14%

规范行政执法

14%

强化行政监督

14%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14%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14%

高效行政

30%

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

20%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

电子政务建设

20%

处理突发事件

20%

降低行政成本

20%

廉洁行政

30%

惩防体系建设

20%

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

20%

执行廉政准则

20%

纠风专项治理

20%

遵纪守法

20%

创新

创优

目标

20%

创新创优成果体现

50%

部门申报,按项计分

 

年度工作改进

30%

制订整改方案

20%

整体改进

50%

单项改进

30%

健全激励机制

10%

完善相关制度

50%

有效执行

50%

干部职工素质提高

10%

学习情况

30%

组织培训

40%

岗位练兵

30%

工作

满意度

目标

分值

另计

领导满意度

30%

省长评价

40%

分管省领导评价

30%

其他领导评价

30%

服务对象满意度

40%

根据民意调查确定分值

 

社会公众满意度

30%

根据民意调查确定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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