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对绩效评估确定为“优秀”和“良好”的部门,根据考评等次和不同职务级别对领导班子及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性年度奖励。 (四)对绩效评估确定为“诫勉”的部门,其主要领导向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连续两年被确定为“诫勉”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违规决策、执行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以及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分析和反馈评估结果。建立绩效评估结果综合分析机制,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要认真分析研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薄弱环节和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建立情况反馈制度,部门绩效管理最终评估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如实反馈给被评估部门,督促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被评估部门要对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反馈的绩效目标考核情况、公众评议结果及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持续改进工作的良性机制。被评估部门的整改措施要书面上报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作为翌年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改进和提升绩效管理。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绩效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绩效管理工作。完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创新过程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提升管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改进绩效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成立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省监察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成立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