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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三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九条 表彰奖励。省局对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服务对接。积极组织中小企业与示范平台的服务对接活动,支持服务平台承接政府举办的相关服务活动,支持示范平台到欠发达地区建立服务机构和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政策支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对示范平台实行补助或奖励。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各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平台建设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二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管理。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当地产业及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中小企业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指导工作。示范平台应主动接受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联系机制。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情况,积极创造发展条件,及时提供政策信息。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信息,反映平台需求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示范平台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示范平台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逐级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各市级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按附件2要求,向省局报送本市和本单位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单位审计报告(或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3)报省局。经省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 撤销资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平台称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示范平台。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活动或报送企业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略) 2.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表(略) 3.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