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1〕28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包头市肿瘤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根据《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卫生厅组织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规范地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区卫生部门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急结合、常备不懈;资源整合、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组织体系

  自治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 所示。

  图1 自治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组织体系(略)

  

  2.1.1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卫生厅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卫生厅有关处室和单位共同组成(见附件1),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预案;

  (2)审查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3)指挥协调全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4)指导盟市、旗县卫生部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2.1.2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组织编制修订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3)组织开展全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4)组织协调或指导盟市、旗县卫生部门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5)负责与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和工作协调;

  (6)负责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管理工作。

  2.1.3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自治区内放射医学、放射卫生和辐射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提供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咨询和建议,参与救援准备与响应;

  (2)参与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3)参与和指导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4)参与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学评价。

  2.1.4 自治区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自治区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设在包头市肿瘤医院。主要任务是:承担辖区内中度及以上放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及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协助周边省份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及人员所受辐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负责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损伤人员的现场医学处理。

  2.1.5 自治区监测评价中心

  自治区监测评价中心设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中患者内污染的检测评价、外照射剂量监测评价、食品与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