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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档:一般中药产业化项目、中药品种主要原料产业基地建设给予20-40万元扶持。 项目扶持资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第八条 项目实施、监督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和省属项目的省级主管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按照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安排计划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进行评估,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本地区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的进展情况或总结报告和资金使用决算说明。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建立项目评估、绩效考核机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该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 (三)省经贸委从省中药材加工生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3‰比例据实列支管理费用,专项用于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的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绩效评估费用的支出。管理费用列入年度预算,据实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