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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寿险[2011]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1-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中邮人寿应建立完善的重要单证管控信息系统,有效监控重要单证在省级分公司,以及各相关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申领、使用、作废、遗失情况,包括单证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等。

  

  受托辅助履行中邮人寿相关管理职责的邮政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单证申领、使用、交接、保管等制度,设立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明确专门岗位负责单证管理。

  

  十二、中邮人寿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委托管理制度、业务实务操作手册和人员岗位责任说明书,加强对受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的管控。对受托实施相关管理职能的市、县(区)邮政局各类风险应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指定专门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并建立跟踪管理档案。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保监局。

  

  十三、中邮人寿应对受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进行有效考核。对于通过考核发现存在重大管控风险的机构,应终止委托管理协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保监局。

  

  十四、中邮人寿应定期对受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进行业务检查。每两年至少对所有市邮政局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三年至少对所有县(区)邮政局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报告。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检查情况报告当地保监局。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

  

  (三)信息系统的运行和安全状况。

  

  十五、中邮人寿应加强对受托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的监督,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中邮人寿对市、县(区)邮政局受托管理的业务具有考核管理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对市、县(区)邮政局受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邮政企业提出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包括考核处罚、纪律处分、岗位调动等;

  

  (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损失赔偿要求,并上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三)终止委托邮政企业辅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中邮人寿应在做出责任追究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保监局,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报告当地保监局。

  

  十六、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及其受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的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和受托邮政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检查工作。

  

  受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在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违反保险监管规定的,保监局应根据情况追究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的管理责任,并责令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要求受托邮政企业及时整改。对拒绝接受监管和检查、拒不整改或情节恶劣的邮政企业,取消兼业代理资格。

  

  各保监局在受理中邮人寿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将受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的合规和风险情况作为授予行政许可的重要考量因素。

  

  请各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保监分局。请中邮人寿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省级邮政企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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