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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邢政[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7-14
【实施时间】 2011-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按比例安排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自谋职业、且有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暂不作为安置对象。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总体规划和协调有关事项。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在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要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县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待业调查、能力评估、就业登记、职业介绍、上岗前培训、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等业务。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岗位和工种的特点,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半年以上的临时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达不到一人的按一人安排,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凡未经批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其计算方法是: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

  第七条  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的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下年度拟录用残疾人就业人数,填入《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报送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设置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照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第九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结算或决算报表,报当地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经审查批准后,可减、免、缓缴。

  不适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特殊部门或单位,可不安置残疾人,但要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人就业又拒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补缴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优先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或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公开面向社会招工。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以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手续为依据。各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和因公致残的干部、职工必须由市或县(市、区)残疾评定委员会评定。符合标准的,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以此为准计算在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内。否则,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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