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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7-14
【实施时间】 2011-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2011)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邢各单位:

  《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颁布以来,残疾人就业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9〕第6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级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征缴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征收凭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缴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税部门代征的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0%的比例划入省级国库,10%划入市级国库,其它部分留入县(市)国库。省直管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级国库留存比例按邢残联〔2010〕21号文件执行。市内各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按10%比例划入省级国库外,其它部分留入市国库。市和市内各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配比例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研究确定。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凡不能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征收期间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需减、免的单位,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予以减免。对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代征保障金经费。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需经费由同级地税部门提出计划,列入部门专项预算,从同级保障金支出中安排。

  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工作,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财政、税务、人社、银行、司法、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各级财政、审计、地税、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六、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邢办字〔2010〕64号)文件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缴实施办法,由市地税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制定后施行。

  2003年6月16日印发的《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办字〔2003〕39号)作废。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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