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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221号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1-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梅列区撤销洋溪乡设立洋溪镇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梅列区撤销洋溪乡设立洋溪镇的批复

  (闽政文〔2011〕22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梅列区洋溪乡撤乡设镇的请示》(明政文〔2011〕13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梅列区撤销洋溪乡,设立洋溪镇,以原洋溪乡的行政区域为洋溪镇的行政区域,政府驻地不变。

  

  你市有关各级政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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