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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本市水表生产企业计量专项检查通知


  

  本市各水表生产企业,有关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计测院:

  

  根据《2011年上海市计量工作要点》相关要求,为规范本市水表生产企业的制造行为,督促企业从源头提高水表的产品质量,决定开展对本市水表生产企业的计量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自查

  

  水表是用水贸易结算的计量仪表,其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涉及用水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生产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将专项检查作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企业管理的有利契机,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对照许可证考核通用规范、水表生产必备条件和《专项检查企业自查表》(见附件)要求积极开展自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各生产企业要通过学习和自查,进一步提高计量法制意识,确保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水表,生产条件达到许可证考核合格时水平,产品质量达到型式批准合格时水平。

  

  二、开展检查,严格监管

  

  我局将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开展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同时委托市计测院开展水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生产情况

  

  1.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全部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冷水水表》(jjg 162-2009)重新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企业是否按照《饮用水冷水表安全规则》(cj266-2008)要求,从2010年6月1日起不再生产和销售灰铸铁表壳的饮用水水表。

  

  (二)水表的型式控制

  

  企业所生产的水表结构、材质及关键零部件是否与已备案资料一致,没有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型式。

  

  (三)生产条件

  

  企业是否保持与许可证考核合格时的生产条件,确保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检测条件等生产条件符合许可证考核通用规范和水表生产必备条件的要求。

  

  生产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重点监管。

  

  三、时间节点

  

  1.7月29日前,各水表生产企业向我局计量处递交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yltian@shzj.gov.cn;市计测院将水表产品质量抽查方案报送至我局计量处。

  

  2.8月初,我局组织由技术专家、企业注册地区县局组成的检查组对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在检查后1个月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整改,并经检查组确认其整改符合要求。

  

  3.9月底,市计测院将水表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报送我局计量处。

  

  我局将进一步严格水表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不断加强证后监管力度,完善水表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坚决依法查处无证和超范围生产行为,以促进水表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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