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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1]22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7
【实施时间】 2011-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农业旅游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农业旅游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农委[2011]223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旅游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本市农业旅游又好又快发展,现将《2011年上海市农业旅游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上海市农业旅游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

  
2011年上海市农业旅游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市农委、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业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农委[2009]167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农业旅游在促进农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业的“接二连三”工作,提高农业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2011年上海市农业旅游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申报原则

  

  (一)符合规划,突出重点

  

  申报项目需符合当地政府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区农业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安排应聚焦农业资源丰富、农业产业特色明显、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旅游集聚区,鼓励农业旅游景点“串点成线、连线成片”。

  

  (二)注重特色,打造品牌

  

  项目建设应有利于改善当地生态环境,鼓励挖掘和利用农村优秀文化遗产,支持农业旅游项目建设走低碳、品牌化发展之路。

  

  (三)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农业旅游是农业产业的深度延伸,项目安排应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充分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

  

  二、扶持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农业旅游项目扶持对象:主要为负责项目建设经营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农业旅游项目。

  

  (二)农业旅游项目扶持范围:主要是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休闲观光与体验活动项目。其主要类型包括:农家乐、观光体验农园、休闲农庄、农业旅游节庆等服务设施配套项目。

  

  (三)专项扶持资金建设内容:主要是农业旅游景点建设所必须的基础性、公益性、卫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包括:与农业旅游景点建设相配套的接待服务中心、门楼、停车场、标识指示牌、厕所、购物点、垃圾箱和污水处理,新能源利用(节能路灯和热水器、沼气等清洁能源)、农业景观的环境改造(景观水系、观光步道、地形改造),农业旅游节庆相关的配套场景建设等。

  

  三、扶持条件

  

  (一)申报农业旅游项目须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整体要求,编制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经项目所在地村、镇(街道)同意和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临时设施用地)手续、经营证照齐全,建设和经营主体明确。

  

  (三)项目以农业相关产业为依托,主题明确、个性鲜明,占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一般在100亩以上)。

  

  (四)项目市场潜力大,公共交通便利,与周边旅游资源结合较好,景点指示、介绍、标识牌等清晰。

  

  (五)项目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较为明确的投资回报预期,建成后对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

  

  四、补贴标准和形式

  

  市级财政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整合资金项目除外),同一项目连续补贴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一些在各区县起引领作用的项目继续给予扶持)。区县财政可按1︰1进行资金配套,支持本地农业旅游项目发展。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项目由实施单位向区县农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区县农委会同财政、旅游等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属项目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经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核准后批复下达。

  

  六、申请提交材料

  

  (一)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内容包括:具体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单位、背景、内容、规模、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等;

  

  (二)项目整体规划或策划书的总平面图;

  

  (三)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市属项目须提交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四)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项目用地的许可文件或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七、其他

  

  (一)本指南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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