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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股权证帐户卡的挂失,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股东遗失股权证帐户卡,需持与遗失的股权证帐户卡相符的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挂失手续,身份证遗失或无效的,凭户口簿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申请挂失手续; (二)办理挂失手续时,当事人在中心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两份,填写时应按表中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中心经核实后,对拟挂失股权帐户予以特别处理。 第十八条 挂失人在中心受理挂失申请后,应到人民法院办理挂失手续,依据法院的挂失公告,冻结该股权帐户。冻结期满,依据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由中心为挂失人补发新卡,并将挂失帐户中的所有权益转入到新帐户中,原股权证帐户卡自动作废。 第十九条 股东若需对托管的股权进行查询,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权证帐户卡,到中心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或咨询柜台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 分红派息分为现金红利和股权红利及送股加派现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分红派息方法如下: (一)公司在分红日或送转股份日前十天通知中心,做好股权登记及相关准备; (二)公司向中心提供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或送转股本的决议并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三)现金分红,公司与中心签定分红派息协议后,公司须将分红款在分红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中心指定帐户; (四)派送红股,公司与中心签定分红送股协议后,中心按股权登记日记录实施分红或送转股,于分红日或送转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股东帐户;并打印分红或送转股清单一式两份,一联存中心,一联交持股人,另外出具一份分红或送转股汇总清单交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中心办理配购权证须先与中心签订配购权证协议,并公告通知股权持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心办理配购权证手续,方式如下: (一)股权持有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心办理配购权证交款手续; (二)股权持有者在办理权证时,须持身份证和股权证帐户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收购,是指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对股权进行收购。 第二十四条 任何法人、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公司股权达百分之五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和中心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任何法人、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权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除经政府有关部门免除发出要约的,应当依法向所有股权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第二十六条 股权收购的具体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的有关情况和咨询文件,并监督和规范被托管公司的信息发布事宜。 第二十八条 中心与被托管公司年终互换股权余额表及股权变动表,经双方审查无误后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股份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字〔2006〕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