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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邢政办[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提高人员素质,规范用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是指定额补贴或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用人管理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控放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是事业单位用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费自理单位用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用人负有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合理定编设岗。编制核定要按照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和有关标准科学核定。岗位设置应在编制限额内按照业务需要进行设置。

  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编制控制改为备案制度。

  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强化用人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要按照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单位收入状况,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实行分类设岗、分类管理,一般分三种类别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岗位设置方案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在单位公示后,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三)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四)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用人单位每年的十二月份申报下年度的用人计划。

  特殊急需岗位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提出用人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岗位、数量及条件、招聘的时间、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实行核准制度。用人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设置方案,对主管部门报送的用人计划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用人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局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 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前,应对聘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用人手续,并报市编办上编或备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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