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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厅发[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 强化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分配要确保有限的资源让低收入家庭享有,必须完善和强化退出机制,形成依据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社区定期不定期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行之有效的退出管理办法。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要按规定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要责令其退还或退出,并取消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四、坚持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建设、分配、管理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在建设环节,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开工项目信息,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建设。在分配环节,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即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在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和报纸等公开媒体公示,分配结果在当地指定媒体公布。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释疑解惑,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开,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各环节阳光操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 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分配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各盟市、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分配情况;分管领导要密切跟踪项目实施、保障房分配的全过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建设标准、住房分配公平合理。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全力,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办好。

  (二) 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适应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后期管理工作日益繁重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充实工作人员,切实做好住房保障政策的制订、实施、监督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基本建设监管实际情况,加快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信息化监管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和建筑市场的监管,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率。

  (三) 强化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格实行按月统计通报制度,根据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启动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盟市,要约谈和问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分配方面发生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当地党政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四) 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大力宣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舆论引导,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和住房分配环节出现的问题,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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