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辽财会[2011]495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会〔2011〕495号)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省际调转流程和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会计处)。

  

  一、省际调出业务事项办理要求。一是已完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的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经办人员需对其纸质档案信息与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核对无误后,打印基本信息表,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办理系统调转手续;二是尚未完成证书核发的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经办人员应按照《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辽财会〔2009〕161号)规定和要求,对申请人的从业信息核实并确认是否核发新证后,办理调转手续。三是经办人员应在调转登记表上填写本人姓名和办公电话。

  

  二、省际调入业务事项办理要求。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调转平台确认接收,并将其电子信息导入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

  

  三、加强沟通,做好服务。在办理省际调转业务时,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加强与外省财政部门的信息沟通,为会计人员提供良好服务。如在财政部调转平台查不到调转人员信息的,应主动询问调出地财政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如调出地尚未开通全国调转平台的,经调出地财政部门确认后,可通过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省外调转功能办理调转。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