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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费用; (二)扶持城乡残疾人依法从事个体经营、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活动; (三)开发建设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公益性岗位;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它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年用不完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单设科目、专项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邢政〔1998〕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