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赣交基建字[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接上页]
(七)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开,资格预审结果及定标结果在江西省交通信息网及现场管理机构网站上公示七天。

  (八)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防止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款或违反招标纪律向投标人泄露保密的招投标信息。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定标结果、招标控制价等重大事项的确定,须经招标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资格预审中不予通过及评标中废标条款须以醒目方式提示,并汇总到一张表中,由评审(标)委员会做出资审不予通过或废标决定。

  (九)资格预审结束后进行通过预审申请人行贿档案查询,对有行贿记录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对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借用资质、围标、串标、欺骗、贿赂中标的行为,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并依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

  (十)招标人及招投标活动行政、纪律监督部门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行招投标投诉的受理及调查处理工作。对于故意捏造虚假信息对其他投标人进行恶意举报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关可在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平台上对该行为进行公告。

  (十一)招标人及招标监督机构应在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工作后将专家工作情况书面反馈省厅,省厅每年对专家资格进行考评。

  六、施工许可

  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办理施工许可。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复;项目资金审计意见;项目建设用地批复(或控制性用地已批复);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已签订;项目质量监督计划下达(含安全生产监督)。

  公路、水运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省厅受理或转报交通运输部。

  七、建设管理

  (一)管理标准化

  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须认真推行管理标准化,各高速公路建设现场管理机构须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项目标准化管理指南》及《江西省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的规定,把管理标准化纳入项目管理合同。

  (二)合同管理

  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或合同谈判中承诺的主要人员资格及数量、机械设备生产能力及数量等内容派遣项目施工人员及机械,并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报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管理机构批准。

  现场管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须对承包人人员、机械投入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

  承包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要对人员及机械进行变更,须取得现场管理机构的批准,且变更的人员资质、设备性能应不低于原标准。现场管理机构应将承包人合同管理与信用评价相结合,促使承包人诚信履约。

  (三)设计变更管理

  1、清单核查依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工程实施阶段工程变更不得纳入工程量清单。

  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须严格按省厅《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0]28号)执行。除紧急抢险外,未经批准的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四)项目资金管理

  1、现场管理机构应做好建设资金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制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及时办理资金申请,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2、项目管理公司须对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资金需求申请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协助项目法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现场管理机构的资金需求申请需经项目管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给项目法人。

  3、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和管控,并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及时拨付资金。

  4、现场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业主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5、项目现场管理机构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按照项目业主的要求接受其资金监管。

  6、项目现场管理机构驻地财务人员须经项目法人审核同意后派驻。

  (五)劳务工工资支付管理

  1、各交通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监理、承包人严格按照《关于明确江西省公路承包人雇用人员(含劳务人员)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的职责通知》(赣交基建字[2009]31号文)的要求,明确机构及人员,履行劳务工档案及工资发放管理的职责。

  2、各交通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劳务工工资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各承包人将劳务工工资足额发放到位。对存在拖欠劳务工资并拒不整改的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按合同先行垫付,在后续计量时扣回,并及时将拖欠企业上报省厅进行信用处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