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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财行规[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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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织对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处置、执法、监察等。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包括:聘请专家参与较大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以及市领导交办的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国务院和省调查组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用于安全生产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

  

  2.开展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推广活动。

  

  3.引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

  

  4.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宣传培训。

  

  (三)用于城市风险评估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分级、监管、监控。

  

  2.城市公共安全领域重大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工作。

  

  3.安全隐患举报受理、转接、交办与跟踪。

  

  4.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用于引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工作,督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2.开展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推广工作,引导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4.引导企业改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五)用于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推广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安全生产相关规划编制、课题研究。

  

  2.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

  

  (六)用于组织开展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价和验收。

  

  (七)用于经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向市安委办提交申报资料,提出项目申请。申报资料须包括:项目内容、申请资金规模、申报理由、拟完成时间、可行性分析、绩效目标、实施方案等。

  

  (二)市安委办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三)市财政委对市安委办编制的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四)市安委办会同市财政委将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报市安委会审定。

  

  (五)市财政委根据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年度支出项目计划及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安委办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市安委办应于项目申报后第二年第一季度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须于审核年度年底前完成。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申报单位可向市安委办申请延时,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能按时完成且未获准延时的,或验收不通过的,市安委办将撤销该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委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变更或中止项目时,申报单位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市安委办同意后方可变更或中止;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委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市安委办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验收办法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市安委办将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验收结论汇总向市安委会专题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委。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

  

  (一)未能按时完成申报项目且申请延时未获批准的。

  

  (二)经批准延时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项目的。

  

  (三)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第十四条  临时项目管理。

  

  (一)临时项目是指在年度项目计划编制之后,在本办法经费使用范围内,由国家、省主管部门、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临时指定的项目。

  

  (二)临时项目经费总额不超过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总额的15%。

  

  (三)临时项目由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审定,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市安委办、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经费,截留、挪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等方式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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