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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制定鼓励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城镇要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对新建的民办幼儿园在建设用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个人、街道、嘎查村集体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兴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自治区设立民办幼儿园专项奖励经费,对评为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民办园给予奖励。 3. 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逐步实现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建成后由旗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4. 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途径,为边远农村牧区幼儿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和其他资源,大力发展村办幼儿园、幼教点和多种非正规早期教育形式,形成覆盖苏木乡镇、嘎查村的早期教育服务网络。 (三) 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经费投入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所需资金实行自治区统筹,盟市、旗县(市、区)负责。自治区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用于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盟市、旗县(市、区)负责落实本地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所需资金。 (四) 制定政策标准,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 加强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标准》,明确幼儿园园舍、设施、人员配备、教育教学管理、卫生保健、安全等相关规定,为幼儿园新建、改造、检查、评估提供基本依据。 2.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自治区编制部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自治区教育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幼儿教师职业准入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幼儿教师培训规划》,新建幼儿园按新标准逐步足额配置幼儿教职工,同时大力加强幼儿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自治区每年举办一期学前教育培训者培训,各地按要求三年内完成本地所有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训任务。 3. 加大对无证办园的治理。自治区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制定《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各地依管理权限按新标准对符合办园条件的民办园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未达到办园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在妥善安置幼儿入园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取缔。 (五) 强化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1. 加快示范幼儿园建设。全区所有幼儿园纳入类级评定,到2013年,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1所自治区级示范园,自治区设立示范园奖励经费。盟市、旗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促进苏木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的提高。 2. 加强对幼儿园常规管理的检查和督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各级各类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督导范围,促进幼儿园管理水平的提高。 3. 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组织价格听证会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六)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1. 遏制“保姆式”的教育模式和“小学化”教育倾向。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开展幼儿园教学内容、方式、手段的改革,妥善解决“幼小衔接”问题,为儿童营造安全、健康、丰富、快乐的生活环境。教研部门要密切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教育教学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2. 积极开展0至3岁幼儿早期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 (七) 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逐级签订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依据责任书对各地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不履行责任的地区,实行问责,对按时完成任务的盟市,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建立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通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保证各年度任务如期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