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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颁布时间】 2011-07-28
【实施时间】 2011-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7月2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要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生产理念,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坚持走科学发展的道路,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领导干部和监管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敢于负责,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切实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开发安全防范与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针对地质调查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扎实做好野外地质调查施工、交通、营地等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加强地质调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陆域、海域、境外和航空物探地质调查野外作业安全。要切实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及时吊(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近几年处理过的非法开采、已关闭矿山,要加强动态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切实维护良好的矿产勘查开采秩序。要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各类矿山特别是整合矿山的安全监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四、着力抓好汛期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动态排查、巡查、复查和核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应急演练工作,切实搞好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防避让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要突出抓好汶川、玉树等地震灾区、三峡库区以及东南季风影响区、西南山地丘陵区、西北黄土区等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深入一线驻守,及时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千方百计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要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形势、研判趋势、谋划布局,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五、切实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安排足够力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依法依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积极主动做好信访问题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发现有进京上访苗头的,各地要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把上访群众稳控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旦发生进京到部上访,特别是发生多人上访围堵部机关的情况,相关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要立即到京,共同做好劝返接回工作。

  

  六、突出搞好办公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要突出办公场所等重要部位,严格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安全措施,确保装备、人员、措施到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争创中央国家机关平安单位。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以防火、防盗、防汛、防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加强,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整改。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加强安保力量,增加夜班巡查频次,为巡查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和防护装备。要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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