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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3-14
【实施时间】 2009-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一)规范地震信息发布制度。全市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发布。对我市有感的地震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M3.0以上的地震,要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强化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发布地震信息,不定期地播放、刊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特别是在“5.12”与“7.28”防震减灾纪念日、国际减灾日、地球日、科技活动周、“三下乡”等活动中,要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地震灾害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大力发挥全市各级科技部门和科协等群众团体的优势,大力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共同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抓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阵地建设。领导干部培训机构要积极开设防震减灾专题讲座,增强全市各级干部的防震减灾意识。各大专院校要招募和组织志愿者进行强化培训,使之成为防震减灾宣传的生力军。各中小学校要结合自然、地理等课程,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有条件的中学,可结合学生兴趣小组,建立群测群防观测点,在地震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地震前兆观测。
  
  (四)加强地震科普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建一座市级地震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完善现有地震台站设施和功能,充分发挥地震台站科普宣传作用。各区县(自治县)要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建立1―2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切实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培训。
  
  四、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防震减灾工作作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做到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要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防震减灾联席会议,专门研究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区县(自治县)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防震减灾工作,原则上实行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或国土部门合署办公;同时,根据全市地震监测统一规划布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规模适度的地震监测台站,具体承担区域地震监测预报等工作任务。
  
  (二)逐步增加防震减灾经费投入。市级财政要随着财力的增长,按照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投入,保障地震事业经常性工作经费,支持全市数字化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和加密观测,支持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应急、群测群防、应急救援装备及训练等方面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保证地震部门基本支出的前提下,还应安排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群测群防、地震台站建设和运行等财政经常性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把防震减灾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逐步形成内容全面、分布平衡、形式统一的防震减灾法规体系。推进《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不断加大防震减灾执法力度,真正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长效机制。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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