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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6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6日 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 (2011年6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蔬菜生产和经营稳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划定的商品蔬菜生产耕地和蔬菜科研、技术推广、良种(苗)繁育场地。 第三条 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政府扶持、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蔬菜基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蔬菜基地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商务、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对保护和管理蔬菜基地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蔬菜基地划定和建设 第七条 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蔬菜基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蔬菜基地建设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蔬菜基地总面积按照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0.01亩的标准确定。蔬菜基地的建设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县级市和有关区统筹安排。 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对蔬菜基地总面积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九条 县级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蔬菜基地保护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建设指标,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划定蔬菜基地用地,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划定的蔬菜基地,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标志,并由农业、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者,按照蔬菜基地建设的要求,对蔬菜基地的水利、排灌、道路、供电和配套用房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建设应当坚持多渠道、多层次投入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扶持蔬菜基地开发和建设,并制定特殊政策,引导、鼓励生产经营者对蔬菜基地建设增加投入。 第三章 蔬菜基地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 蔬菜基地由相关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 鼓励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生产和经营方式,发展集约规模经营。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蔬菜基地的科研和技术推广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事业,鼓励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应用新品种,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蔬菜基地的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蔬菜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蔬菜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蔬菜播种、移栽、收获日期。 蔬菜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第十八条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从事蔬菜生产;不得伪造蔬菜生产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