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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7-21
【实施时间】 2011-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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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以及当前正在开展“打非”和客运隐患专项行动,进一步细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二)有效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大道路交通安保工程资金投入,强化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路段应当纳入政府挂牌督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一岗双责”,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指导、跟踪、督促和检查等工作;道路交通营运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机关事业用车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强化指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强化道路交通事故指标特别是生产经营性事故指标考核。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或事故控制指标超时序的有关政府、部门及单位的监督检查,实行约谈诫勉、预警通报等制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指标严格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范围之内。

  

  (四)开展联合执法。各级公安交巡警、交通运输、农业、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酒后行驶、超速行驶、客运车辆超员、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及拖拉机(变型、多功能)违法载人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遏制“三超”现象,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秩序。

  

  (五)实施挂牌督办。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严格审核事故的性质、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处理以及防范措施,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检查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突出本地区道路交通特点,量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考核标准,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和考核,并及时予以通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根据各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际情况,组织市级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导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全市,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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