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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1-07-21
【实施时间】 2011-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红盾护农行动的工作要求和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保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市局决定在全市,重点是郊区(县)分局进一步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好农资市场准入关,支持农资连锁经营

  

  各分局要认真审查农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农资经营者在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资经营主体,要求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要积极支持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经营企业到农村开展农资连锁经营,鼓励、推广农资商品销售与农资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

  

  二、加大农资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查处农资商品违法案件

  

  各分局要将加强农资市场巡查与建立健全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加强对农资经营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督促农资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建立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努力实现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监管。要狠抓案件查处工作:一是严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二是严格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严格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或批准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格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五是严格依法查处虚假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突出农资商品检测重点

  

  各分局要进一步做好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切实保证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合格的农资。一是要注意将媒体披露的、农民投诉突出的、进货渠道不明的、屡次监测不合格的农资商品作为定向监测的重点;二是要注意检测品种,种子质量抽检要以优质水稻、杂交水稻、杂交玉米、西甜瓜等主栽作物品种为重点,肥料质量抽检要以复合肥、复混肥以及目前正在推广的商品有机肥为重点,农药质量抽检要以杀菌剂和复配农药为重点。

  

  四、做好农资消费投诉处理,强化对农资商品的消费保护

  

  各分局要充分发挥“12315”申(投)诉举报网络和消保维权进社区、进村委会的作用,形成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并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要针对农资商品在销售、使用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农民消费者发出消费预警,引导农民消费者理性选择农资商品。要进一步引导农资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履行质量承诺和先行赔付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监管信息动态分析,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各分局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红盾护农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44号)的要求,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动态分析,研究解决市场监管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动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郊区(县)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红盾护农信息统计表》报市局市场处,2011年7月10日前报送红盾护农行动上半年工作总结,11月25日前报送红盾护农行动全年工作总结。各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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