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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1]77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预防食物中毒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预防食物中毒的紧急通知

  (内卫监字〔2011〕775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夏秋季节,天气炎热,是食物中毒的高发期,近期个别地区发生的食物中毒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夏秋季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预防食物中毒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时期,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把预防夏秋季食物中毒当成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突出重点,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夏秋季餐饮食品安全特点,开展一次夏秋季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要重点检查容易诱发食物中毒事故的重点食品品种、重点餐饮场所,特别是要加大对学校食堂、单位集体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等餐饮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餐饮安全隐患,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针对餐饮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和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增强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律意识,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自我防范意识。

  

  四、做好应急准备,妥善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对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应对,妥善处置,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掌握食物中毒的处置方法,使食物中毒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得到处置。

  

  五、加强食物中毒的信息报告工作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食物中毒信息,对违反报告制度,瞒报、漏报、缓报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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