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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建交[2011]480号
【颁布时间】 2011-07-17
【实施时间】 2011-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审查机构及相关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  (责令改正)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审查中心、区(县)建设交通委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责令改正:

  

  (一)审查人员未达到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

  

  (二)配备人员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审查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审查费用的;

  

  (五)非直接审查人员在审查意见书等审查资料上签字的;

  

  (六)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七)在审查中存在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情况的;

  

  (八)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单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九)施工图审查完成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十)审查机构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图的;

  

  (十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审查机构有前款第(二)、(四)、(五)、(六)、(七)、(八)、(十)、(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在责令改正期间,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其承接审查业务。

  

  第二十二条  (撤销认定)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交通委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六)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撤销认定后原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从事与施工图审查相关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快全市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工作,并做好与区县审批平台对接及其他相关信息平台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市审查中心应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及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数据对外公布,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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