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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7-14
【实施时间】 2011-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嵩县消防大队及李鹏等4名同志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嵩县消防大队及李鹏等4名同志的决定

  (洛政〔20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2011年6月24日晚10时许,洛阳市嵩县发生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突发狂风暴雨和冰雹,瞬间风力高达11级,导致县城全部停电,多处通信、交通中断。嵩县正骨医院、东花坛住宅小区、伊河桥、新华停车场等处数百名群众被困,情况十分危急。嵩县消防大队接警后,迅速出动5辆消防车和26名消防队员,兵分3路赶赴多个现场展开救援。整个救援过程历时6个多小时,成功营救被困群众130余人。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中国新闻网、凤凰网、中国消防在线、河南电视台、洛阳日报等数十家主流媒体对此次救援行动进行了追踪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公安消防官兵献身消防事业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给予嵩县消防大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授予李鹏同志“抗洪抢险勇士”荣誉称号;给予王志龙、李洋、李洋洋三名同志各记二等功一次。

  

  希望嵩县消防大队全体官兵,珍惜荣誉、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全市各行各业要向嵩县消防大队学习,爱岗敬业、奋力拼搏、勇于奉献,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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